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布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,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新增了7項消防行政處罰,其中包括樓內停放電動車處罰。
圖片由網友“夏末、將至”提供
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等地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,對拒不改正的經營性單位和個人,最高可處以10000元罰款,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,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。規(guī)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新增的七項消防行政處罰:
違反本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:
(一)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、氣焊等明火作業(yè),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(xù)、進行公告,或者未落實消防現(xiàn)場監(jiān)護措施的;
(二)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、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、逃生和滅火救援,或者改變、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;
(三)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,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、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(tǒng)的;
(四)未按照規(guī)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,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;
(五)未按照規(guī)定建立專職消防隊、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;
(六)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、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;
(七)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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