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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戶口準遷證、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遺失的,應當向原簽發(fā)機關申請換發(fā)、補發(fā)。簽發(fā)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(nèi)容予以換發(fā)、補發(fā),并注明開具日期。
2、戶口準遷證、戶口遷移證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,持證人應當向原簽發(fā)機關重新申領,簽發(fā)地公安機關應當憑相關材料重新開具,并注明日期。
1、書面申請報告;
2、居民身份證。
以上所需證件,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需同時提供復印件。
在原簽發(fā)單位戶籍窗口當場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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